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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01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128号原告张某某,女,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被告闫某,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秀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