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01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128号原告张某某,女,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被告闫某,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秀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