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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267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赵明东与秦维升、孙爱英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东,秦维升,孙爱英,单连文,王会霞,秦和智,张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2670-6号原告赵明东。被告秦维升。被告孙爱英。被告单连文。被告王会霞。被告秦和智。被告张艳。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明东与被告秦维升、孙爱英、单连文、王会霞、秦和智、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呀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单连文所有的三辆车,车号分别为鲁G×××××、鲁G×××××、鲁G×××××;查封被告秦和智所有的二辆车,车车分别为鲁G×××××、鲁V×××××;查封被告张艳所有的一辆轿车,车号鲁G×××××。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均为一年,自2013年7月31日至2014年7月30日止,查封期间,禁止变卖、抵押、典当、赠予、隐藏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