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267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赵明东与秦维升、孙爱英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东,秦维升,孙爱英,单连文,王会霞,秦和智,张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2670-6号原告赵明东。被告秦维升。被告孙爱英。被告单连文。被告王会霞。被告秦和智。被告张艳。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明东与被告秦维升、孙爱英、单连文、王会霞、秦和智、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呀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单连文所有的三辆车,车号分别为鲁G×××××、鲁G×××××、鲁G×××××;查封被告秦和智所有的二辆车,车车分别为鲁G×××××、鲁V×××××;查封被告张艳所有的一辆轿车,车号鲁G×××××。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均为一年,自2013年7月31日至2014年7月30日止,查封期间,禁止变卖、抵押、典当、赠予、隐藏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