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碚法民初字第0462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罗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4625号原告罗某。委托代理人王功林。被告刘某。原告罗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贾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功林、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诉称:原被告结婚时感情一般,最近几年,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不照顾家庭和小孩,夫妻双方不能和睦相处,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刘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与被告刘某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6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刘某某,现在中学读高一。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夫妻感情受到了影响,原告遂起��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记录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罗某与被告刘某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在长达十多年夫妻生活中双方经相互了解,已建立起夫妻感情,虽因家庭琐事双方常发生纠纷,但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加强感情交流,夫妻感情是能够得到改善和巩固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罗某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罗某与刘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20元,由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贾宇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