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民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447号原告兰某某被告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某某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退付原告兰某某50元。审判员 提海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惠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