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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虎商初字第060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苏州金宣商品砼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金宣商品砼有限公司,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商初字第0608号原告苏州金宣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横锦村。法定代表人邢莫观,职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夕忠,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青墩塘路16号。法定代表人陈济国,职务: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沧浪区桐馨苑12装201室。负责人谷文华,职务: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金宣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金宣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其与被告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已经私下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庭外和解,双方之间的纠纷已得解决,原告为此而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金宣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54元,由原告苏州金宣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谈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