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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池民初字第321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3218号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73年2月22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孙某某,女,生于1974年5月19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戴显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