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城法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20-03-02
案件名称
赖金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赖金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汕城法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金润,外号“老六”,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小学文化,司机,住汕尾市城区。因本案于2013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金润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瑞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金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20日期间,被告人赖金润以号码为135××××0788的手提电话作为贩毒联络工具,先后在汕尾市区荷包岭车站后门路段、大马路等地,贩卖毒品海洛因给洪某3次3小包,得款人民币210元,给梁某1次1小包,得款共计人民币30元,给翁某洲2次2小包,得款共计人民币100元,翁某敬2次2小包,得款共计人民币100元。2013年1月22日,公安机关在汕尾市区荷包岭车站后门路段抓获被告人赖金润,并在其身上缴获可疑毒品8小袋,净重3.65克。经鉴定,所缴获的可疑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金润无视国法,非法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被告人赖金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没有异议,请求法庭依法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赖金润以号码为135××××0788的手提电话作为贩卖毒品联络工具,于2012年12月底在汕尾市区大马路贩卖毒品海洛因给梁某1次1小包,得款人民币30元;同月2日、14日,被告人赖金润在汕尾市区市政府前面的大圆盘附近,先后贩卖毒品海洛因给翁某洲共2次2小包,得款共计人民币100元;2013年1月3日中午、10日下午18时左右,被告人赖金润在汕尾市城区荷包岭车站后门路段附近,先后贩卖毒品海洛因给翁某敬共2次2小包,得款共计人民币100元;同月17日下午17时左右、18日下午18时左右及20日下午17时左右,被告人赖金润在汕尾市区荷包岭汽车总站后门附近,先后贩卖毒品海洛因给洪某共3次3小包,得款共计人民币210元。2013年1月22日,公安机关在汕尾市区荷包岭车站后门路段抓获被告人赖金润,并在其身上缴获可疑毒品8小袋,净重共计3.65克。经鉴定,所缴获的可疑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红草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赖金润处扣押可疑毒品8小包、手提机二部(号码分别为:135××××0788、135××××6771)。2.《照片》,证实从被告人赖金润处扣押的物品的情况。3.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刑事化验检验报告》((汕)公(司)鉴(化)字【2013】035号),证实从被告人赖金润处扣押的可疑毒品经检验,均含有海洛因成分,净重共计3.65克。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安全保卫部出具的《通话记录》,证实号码为135××××0788的手提机于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月22日与号码为189××××2736、134××××9622等手提机的通话记录情况。5.证人梁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吸毒人员,通过朋友介绍得知“老六”有卖毒品海洛因,2012年12月底,他拨打“老六”的手提机(号码为135××××0788)联系后,在汕尾市区大马路向“老六”购买了1次1小包毒品海洛因。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的“老六”就是被告人赖金润。6.证人翁某洲证言,证实他是吸毒人员,通过朋友介绍得知“老六”有卖毒品海洛因,2012年11月7日、12月2日、14日,他用手提机(号码为189××××2736)拨打“老六”的手提机联系后,在汕尾市区市政府前面的大圆盘各向“老六”购买人民币50元的毒品海洛因。7.证人翁某敬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吸毒人员,于2013年1月3日中午、10日下午18时左右、18日下午18时左右,通过手提机(号码为134××××9622)拨打“老六”的手提机(号码为135××××0788)联系后,在汕尾市区荷包岭车站后门附近,各向“老六”购买了人民币50元的毒品海洛因。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的“老六”就是被告人赖金润。8.证人洪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吸毒人员,通过拨打“老六”的手提机(号码为135××××0788)联系后,双方约定地点,在汕尾市区荷包岭车站后门附近,共向“老六”购买了5次的毒品海洛因:2013年1月5日下午17时左右购买了人民币70元;同月7日下午17时左右,购买了人民币50元;同月17日下午17时左右,购买了人民币220元;同月18日下午15时左右,购买了人民币70元;同月20日下午17时左右,购买了人民币70元。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的“老六”就是被告人赖金润。9.被告人赖金润供述,庭审时,被告人赖金润供认了本院查明的上述犯罪事实。以上各项证据,内容属实,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的根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赖金润无视国法,非法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多人,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赖金润归案后当庭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赖金润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金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二、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赖金润用于贩卖毒品的联系工具旧手提机二部(三星牌和诺基亚牌各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武代理审判员 黄伟群人民陪审员 黄海蓝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焕棠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