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执民字第969、987-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湖州艺洋家用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竹越纺织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执民字第969、987-2号申请执行人:湖州艺洋家用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三济桥。法定代表人:严新荣,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竹越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平水镇平水街村。法定代表人:吴雄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商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新昌中大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绍兴竹越纺织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在绍兴县金牡印染有限公司一分厂内的单面光遮阳布348匹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214119元[详见新中大专评字(2013)第27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经委托绍兴中国轻纺城拍卖有限公司分别以上述司法处置价214119元、171295.2元为保留价进行拍卖,未能成交。现申请执行人愿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171295.20元接受上述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绍兴竹越纺织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在绍兴县金牡印染有限公司一分厂内的单面光遮阳布348匹[详见新中大专评字(2013)第27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171295.20元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湖州艺洋家用纺织有限公司所有,其财产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湖州艺洋家用纺织有限公司,对多余款10930.8元(尚需支付诉讼、执行等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湖州艺洋家用纺织有限公司找补给被执行人绍兴竹越纺织品有限公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卿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