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215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尹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215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3月28日被羁押,同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黄某,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诉(2013)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及其辩护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8日,被告人尹某在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商业街某药房的二楼租住房被抓获,并当场缴获销售的六合彩单据25张,共计金额51,676元,当场查获的六合彩赌资15,950元人民币。其供述,从2012年7月份许开始为林姓男子(具体信息不详)开单销售六合彩,截止被告人尹某被抓获的时间,其销售六合彩约8个月,共计约100期,共开单销售金额约30万元人民币,其获利约3万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请求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2014年3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海 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剑敏(兼)书记员 詹 舒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