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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刑终字第006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9-12-02

案件名称

65孙百奎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孙百奎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徐刑终字第0065号原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百奎,绰号“小奎”,男,1970年7月3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云龙区(户籍所在地:徐州市云龙区)。因非法搜查,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于1989年3月被劳动教养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6月2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7月13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百奎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2013)云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孙百奎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百奎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孙百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孙百奎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百奎撤回上诉。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3)云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红卫审 判 员  张洪源代理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