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553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吴某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洋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535号罪犯余洋,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6日以(2010)包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余洋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我院于2012年4月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于2013年7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