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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初字第0140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璞诉被告方向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璞,方向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1403号原告王璞,男,生于1978年10月29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南新村。委托代理人XX,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方向明,男,生于1982年10月18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璞诉被告方向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璞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和解,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璞承担。审判员  姚铁山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严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