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志红与王红良、张风全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衡桃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红。被执行人王红良。被执行人张风全,石家庄车辆段衡西列检所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年1月18日作出的(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元、利息9600元(自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7月30日止)、案件受理费925元、财产保全费460元、执行费698元,以上共计5168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红良、张风全银行账户存款516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新卷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少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