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弋民一初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吕朝刚与芜湖市弋江区白马街道新义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弋民一初字第00838号原告:吕朝刚,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县。委托代理人:叶朝茂,安徽卓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弋江区白马街道新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负责人:陶大根,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守春,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莉,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朝刚诉被告芜湖市弋江区白马街道新义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红霞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叶朝茂﹑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晓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芜湖市弋江区白马街道新义行政村村民,原告与父母一家住址为新义行政村吕老自然村72号,原告一家获得二轮承包土地计6.1亩,在宅基地上建造了砖混结构水泥平顶房面积为116平方米,后原告父母相继过世。2009年原告所在的吕老村拆迁,原告承包的土地部分被征用,补偿款已统一发放至被告处,按照补偿标准,原告应分得补偿款,但被告拒绝给付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诉求:1、被告立即给付承包土地征用补偿款167864.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其分配主体应当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失地农民;2、原告已于2002年将宅基地出售给本村其他村民并在城市购有新房,也将户籍迁入江苏省南京市,我村土地被征用时,原告并非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享受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法律权利,被告也没有向原告支付土地补偿费的法律义务。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及当事人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原告及其父母原籍系芜湖县石硊镇新义行政村吕老自然村72号,2006年8月原告因购房将户口迁至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书香名苑,在此之前原告的户口已从芜湖县石硊镇新义行政村吕老自然村迁至芜湖县湾址镇不再为农村户口。原告户口迁出后主要以经商为生活来源。庭审中,被告称:原告和其父母承包的耕地被征用1.82亩,吕朝刚户口迁走后其承包的土地因为是三十年不变,所以未予收回调整;原告名下1.82亩(包含原告父母份额)的土地补偿款分别由吕朝东和吕凤文各自领走一半,其他补偿款由吕凤文领取。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芜湖市弋江区白马街道新义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芜湖县公安局的证明等证据材料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财产)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补偿,其受益主体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全体成员,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原则,原告的户口从新义行政村吕老自然村迁出转为城市户口多年,并以经商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原告已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不再享有获得土地补偿款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朝刚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9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红霞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