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彭法民初字第0120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陈国俸与简代周,简代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俸,简代周,简代成,简代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1205号原告陈国俸,男,生于1935年6月13日,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钧翔,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简代周,男,生于1963年2月19日,汉族,居民。被告简代成,男,生于1965年3月22日,汉族,居民。被告简代东,男,生于1971年4月14日,汉族,居民。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受理原告陈国俸诉被告简代周、简代成、简代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国俸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3元(已由原告陈国俸预交51.5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陈国俸负担。代理审判员  庹华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覃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