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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820号原告徐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米满举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龙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