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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利州执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闵全春申请执行广元市市中区上西煤矿劳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全春,广元市市中区上西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广利州执字第1097号申请执行人闵全春,男,汉族。被执行人广元市市中区上西煤矿。法定代表人樊天国,董事长。广元市利州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广劳仲案字(2012)第06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闵全春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元市市中区上西煤矿银行存款69983元(执行款本69047元,执行费936元);或者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金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映德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 程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