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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北民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曹颖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颖,陈洪生、李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曹颖。被执行人陈洪生、李雪。本院在执行曹颖申请执行陈洪生、李雪过户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48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付 亮代理审判员 李江波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