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平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与浙江邦和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星阁箱包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浙江邦和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星阁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保字第1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代表人:李风华。委托代理人:杨水林。被申请人:浙江邦和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贤钰。被申请人:浙江星阁箱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耿。2013年7月29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邦和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星阁箱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邦和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星阁箱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丹萍代理审判员 葛丰义代理审判员 吴竹琴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 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