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筠连民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原告邓友春与被告赵永、周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友春,赵永,周德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筠连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邓友春,男,汉族,教师。被告赵永,男,汉族。被告周德林,男,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友春与被告赵永、周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友春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永、周德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友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友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8元,由原告邓友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蒲婉馨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