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法执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运销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30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02)定经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案件款56096元及本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96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81500元案件款,下剩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执行费74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02)定经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孟昭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