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终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王效彬、周学珍与亳州市芷新富康牧业有限公司、马思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效彬,周学珍,亳州市芷新富康牧业有限公司,马思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4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效彬,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学珍,男,195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学琴,女,195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北路东166号。身份证号码:342126195909200525。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芷新富康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德庆,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思慎,男,194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祁快乐,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效彬、周学珍与被上诉人亳州市芷新富康牧业有限公司、马思慎土地流转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3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王效彬、周学珍的委托代理人周学琴,亳州市芷新富康牧业有限公司、马思慎的委托代理人祁快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效彬、周学珍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玉成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308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王效彬、周学珍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0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各减半收取,由王效彬、周学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斌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代理审判员 万学林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