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新密执字第35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郑来奇诉郑煤集团公司芦沟煤矿多种经营总公司等人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来奇,郑煤集团公司芦沟煤矿多种经营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新密执字第351-3号申请执行人郑来奇,男,汉族。被执行人郑煤集团公司芦沟煤矿多种经营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全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新密民一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郑来奇诉郑煤集团公司芦沟煤矿多种经营总公司等人债务纠纷一案中,于2007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煤集团公司芦沟煤矿多种经营总公司银行存款467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陈永霞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圣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