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终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徐金荣与杜仕华、张淑英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金荣,杜仕华,张淑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9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金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仕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淑英。上诉人徐金荣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186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从2005年4月16日起至2008年1月11日,徐金荣与杜仕华、张淑英夫妇之间一直存有水泥买卖关系。期间,双方对供货、付款等情况均逐月进行过对账。2008年1月25日,徐金荣签字确认此前共欠杜仕华、张淑英货款626102.58元。2008年3月15日,徐金荣向杜仕华、张淑英出具承诺书,确认对帐单中的欠款为576102.58元(扣除了对帐后支付的水泥款50000元)。上述事实均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证明双方已对买卖关系存续期间的货款进行了多次核对、确认。徐金荣关于对账单是应杜仕华要求所签,其未经核对;承诺书则是其在醉酒后,因杜仕华说这不是欠条而是承诺书,才向杜仕华出具等意见,既无证据相印证,也与一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通常的行为方式不符,对此不予采纳。徐金荣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对帐单的亲笔签名人,对货物数量、销价金额、付款情况以及对帐单记载的内容等理应十分清楚。在此之前,或许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或债权数额存在争议,但2009年5月12日,双方根据对账单、承诺书结算后的所欠水泥款金额经诉讼后,由原审法院出具调解书((2009)金婺商初字第1749号)予以确认。即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自身真实意愿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作出让步,协议终止争议,并通过民事调解书而得以确认。因此,即使双方在就买卖货款纠纷进行调解时,一方的利益部分受损,也属于让步的当然结果,不得反悔,更不能就调解前的法律关系再行主张权利。而且在2012年8月15日,徐金荣起诉张淑英要求归还水泥预付款16万元及水泥桶押金7万元等((2012)金婺北商初字第505号)一案中,也未向张淑英一并主张本案所涉的528500元水泥款。徐金荣称,因对账单只有一份,且在杜仕华处保存,故无法对自己的付款情况进行核对,直到杜仕华在(2012)金婺北商初字第505号案件中提供所有的对账单后,才发现有部分已付款未记载到对账单中的意见,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徐金荣的起诉。徐金荣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不适用民事诉讼法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理由为:1、诉请不一致。本案诉请是返还不当得利,而(2009)金婺商初字第1749号案的诉请是支付水泥款。2、法律关系不同。该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为返还不当得利纠纷。3、关于事实部分的区别。上诉人对对账单本身所记载的水泥数量、支付的水泥款及对账结果没有异议,对(2009)金婺商初字第1749号案的调解结果也没有异议,会按该生效调解书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但本案中,争议的对象并不是已经记载在对账单上具体哪笔水泥款的数额问题,是已经支付但未记入对账单中的款项。既然被上诉人未将上诉人支付的部分款项视为水泥款,在双方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其系非法占有。因此,本案是基于被上诉人将上诉人支付的部分款项未视作水泥款的事实情况下提出的,而不是对原先对账单及(2009)金婺商初字第1749号案调解结果的否定。两个案件所基于的事实完全不同。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重新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徐金荣在本案中的诉请为要求杜仕华、张淑英夫妇返还水泥款528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在起诉状中也明确陈述该款系2005年4月16日至2008年1月11日期间支付给杜仕华、张淑英的水泥款,双方于2005年4月16日签订水泥买卖合同,因此原审将本案案由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正确。徐金荣与杜仕华、张淑英夫妇之间关于水泥买卖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已在(2009)金婺商初字第1749号案件中处理,双方已调解结案。徐金荣若对该案件处理结果不服,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徐金荣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金 莉代理审判员 李建旭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范夏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