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83号原告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勇,董事长地址:衡水市桃城区赵辛经济开发区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风险,董事长地址:济南市和平路1号。原告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双方欲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双方纠纷解除,且与法无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278元减半收取为639元、保全费6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九恩二0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利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