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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满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满城县润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艮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城县润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王艮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满民初字第588号原告满城县润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地址,满城县北辛庄村。法定代表人王爱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爱强,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艮寿,男,195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唐县王京镇东马寨村后街九胡同*号。原告满城县润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艮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满城县润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爱强、被告王艮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满城县润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3月8日,被告王艮寿与我公司签订了商品砼的销售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商品砼。至2012年7月份,被告共欠原告货款607787.5元。要求被告给付货款607787.5元。被告王艮寿辩称,欠款属实,我没给原告钱,债务是我的,我应该承担。我承包的魏少轩的工程,魏少轩没给我钱,所以我无力偿还原告货款。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8日,被告王艮寿与原告签订了商品砼的销售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商品砼。至2012年7月份,被告共欠原告货款607787.5元未付。2012年7月20日,被告出具保证��一份,保证书载明:“今欠润达砼(款)607787.5元,木材、多层板、钢材710000元,保证在25天付砼(款)36万元,木材、多层板、钢材(款)50万元,自2012、7、20号-8、16号,剩余部分15天还完(木材、钢材利息单算)。欠款人王艮寿、李宝安。2012、7、20号。”其中木材、多层板、钢材款系他人债权。被告王艮寿未按照保证书承诺的期限给付货款。诉讼中,被告王艮寿提出此笔债务与李宝安无关,原告也表示不向李宝安主张权利。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销售合同、保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王艮寿欠原告607787.5元货款未付,被告王艮寿认可,且有保证书证实,足以认定。被告王艮寿未按照承诺的期限给付货款,应承担本案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王艮寿给付货款607787.5元,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艮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满城县润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货款60778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78元,由被告王艮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利强审 判 员  张金刚人民陪审员  范远征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