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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蓬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章建全与章正平、唐光珍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建全,章正平,唐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蓬民初字第258号原告章建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祝佑明,蓬安县金溪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正平,男,汉族。被告唐光珍,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建全诉被告章正平、唐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建全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建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建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章建全承担。审 判 长  段 委人民陪审员  刘学义人民陪审员  欧绪洲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