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蓬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章建全与章正平、唐光珍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建全,章正平,唐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蓬民初字第258号原告章建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祝佑明,蓬安县金溪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正平,男,汉族。被告唐光珍,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建全诉被告章正平、唐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建全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建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建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章建全承担。审 判 长 段 委人民陪审员 刘学义人民陪审员 欧绪洲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