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法执字第0063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胡平与刘世军、李桂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平,刘世军,李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法执字第00630号申请执行人胡平,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世军,男,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桂梅,女,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胡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310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世军、李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刘世军、李桂梅于2013年7月19日前将房屋交付于申请人呼平,被执行人刘世军、李桂梅应积极配合申请人呼平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所涉及的以一千费用由申请人呼平负担,案件执行费7900元及受理费36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刘世军、李桂梅将本人位于神木县麻家塔乡西沙小区10号楼三单元202号房屋及42号车库抵偿所欠申请人的债务人民币50万元,于2013年7月30日将上述房屋腾出,申请执行费7900元由被执行人刘世军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于2014年1月28日给付申请人3万元,余款待其拘留期满后另行协商,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3)神民初字第03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解光勤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解增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