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长执民字第34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浙江泓天凯织业有限公司,王敏奇,蒋芬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长执民字第342-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被执行人浙江泓天凯织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敏奇,被执行人蒋芬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湖长矿商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17日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敏奇名下位于雉城水岸华庭紫竹苑4幢5号房屋及土地;拍卖蒋芬芬名下水岸华庭长虹苑5幢1-102房屋及土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义平审 判 员 沈小涛代理审判员 卢 勇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