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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刑执减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秦汉杰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秦汉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青刑执减字第1270号 罪犯秦汉杰,男,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 上列罪犯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3月30日,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以(2009)南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已执行刑期四年六个月。 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减刑。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 罪犯秦汉杰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秦汉杰准予减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勇军 代理审判员  高广鹤 代理审判员  靳 涛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仁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