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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552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杨海峰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海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529号罪犯杨海峰,男,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以(2009)瑶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杨海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于2013年7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海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0年12月至2013年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监狱服刑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海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首次减刑时应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海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