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二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湛伟与安徽宁国华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伟,安徽宁国华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二初字第00032号原告:湛伟,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邱小潮,宁国市中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安徽宁国华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甘建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绪琴,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湛伟与被告安徽宁国华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湛伟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一审判决宣告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湛伟负担。审 判 长 侯小强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戴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