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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北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任彦福、郑素华与刘本石、刘颖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北民初字第63号原告任彦福,男,1965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原告郑素华,女,1968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梨树县。被告刘本石,男,1954年2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刘颖,女,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王晓飞,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彦福、郑素华诉被告刘本石、刘颖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彦福、郑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彦福、郑素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春颖审 判 员  常 青人民陪审员  叶浦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