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北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任彦福、郑素华与刘本石、刘颖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北民初字第63号原告任彦福,男,1965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原告郑素华,女,1968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梨树县。被告刘本石,男,1954年2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刘颖,女,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王晓飞,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彦福、郑素华诉被告刘本石、刘颖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彦福、郑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彦福、郑素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春颖审 判 员 常 青人民陪审员 叶浦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