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丛民初字第323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河北邯郸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寇红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邯郸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寇红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丛民初字第3239号原告河北邯郸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电厂街。法定代表人孙严冬,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奎,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新丰,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寇红梅,现在加拿大多伦多。委托代理人寇天仲。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邯郸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寇红梅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邯郸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邯郸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邯郸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周长代审 判 员 吕江涛人民陪审员 冀 红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令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