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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顾杭江与傅晟赟、方丹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杭江,傅晟赟,方丹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244号原告:顾杭江。委托代理人:朱艳清、徐岚。被告:傅晟赟。被告:方丹婷。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杭江与被告傅晟赟、方丹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杭江于2013年7月30日以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顾杭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杭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顾杭江负担。审 判 员  陈 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戴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