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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刑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黄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余刑初字第10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刑诉(2013)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顾埕铖、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至11月期间的一天,被告人黄某在其位于余姚市泗门镇谢家路村戚家路西86号自己家中,容留张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冰毒。同年10月至11月期间的一天,被告人黄某又在上述相同地点,容留张某、姚利军吸食毒品冰毒。同年4月28日,被告人黄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抓获归案。经检测,被告人黄某的尿检结果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身份证明、照片说明、“抓获经过”,证人张某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3年9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盛 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刘益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