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嘉辖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嘉兴市王江泾金桥铸件加工厂与浙江金田电业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辖终字第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金田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观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王江泾金桥铸件加工厂。法定代表人:郭礼强。上诉人浙江金田电业有限公司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3)嘉秀泾商初字第24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并非加工定作合同关系。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购买炉盘、加热盘等产品,注重的是产品的规格和品质,而不是加工厂的劳务技术和设备,并且这些产品为种类物,并非特定物。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海盐县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被上诉人提供的订货单、送货单、对账单等证据材料看,本案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提供的订货单为上诉人加工制作特定规格的炉盘、加热盘和专用炉盘等产品,双方的业务关系符合加工定作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因此,本案系加工定作合同纠纷。因被上诉人的加工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在嘉兴市秀洲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