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21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157号原告:刘某甲,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某乙,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建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 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