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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辖终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周金根与王飞龙、集贤县坤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金根,王飞龙,集贤县坤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辖终字第4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金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飞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集贤县坤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森柏。上诉人周金根不服临安市人民法院(2013)杭临民初字第6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所涉管辖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本案是确认合同有效纠纷,其并不涉及不动产权属纠纷,其所涉管辖约定并没有违反我国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应认定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约定有效,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本案由临安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协议实质上属于以房抵债协议,抵债的房产与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法院属异地,故协议管辖的约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房屋坐落在双鸭山市,本案应由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周金根就本案管辖权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审判长  胡宇审判员  陈艳审判员  王宓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