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刑执释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郑春雷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郑春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释字第1175号罪犯郑春雷,男,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上列罪犯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20日,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青刑二终字第5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1年7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六年一个月。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郑春雷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春雷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5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勇军代理审判员 高广鹤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仁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