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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拉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徐建民与吕进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建民,吕进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申 请 再 审 人 徐 建 民 诉 被 申 请 人 吕 进 雷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再 审 复 查 民 事 裁 定 书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拉民申字第4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徐建民,男,1957年6月9日出生,汉族,拉萨市旅游公司董事长,陕西省人,住址西藏拉萨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吕进雷,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人,经商,住址西藏拉萨市。申请再审人徐建民诉被申请人吕进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2012)城民一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徐建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再审人徐建民申请再审称:一、2012年3月19日,被申请人吕进雷指使武广林找到申请再审人,并电话威胁恐吓申请再审人,要求写45万元借条,申请再审人不得已出具借条并由武广林转交。对该借款,一审法院如依法审查会发现出借人吕进雷并不在借款现场,同时45万元借款是通过何种方式支付的,有何单证予以证明,借条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诸如此类存疑事实,一审并未查清。二、超额偿还借款36.89万未收回借条。申请再审人借款后通过不同方式,止于2011年3月2日共向被申请人吕进雷偿还借款47.7万元,但原借条没有收回。一审判决支持被申请人吕进雷该项请求,属于重复债权,没有事实根据。被申请人吕进雷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复查认为,申请再审人徐建民申请再审称,2012年3月19日,申请再审人在受到被申请人电话威胁恐吓迫不得已出据45万元借条,同时提交证人武广林的证人证言。对此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徐建民对其所主张的事实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同时申请再审人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证人武广林,其证言与一审庭审中所作的证言相互矛盾,不应予以采信,因此申请再审人徐建民向本院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无新证据予以证实,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徐建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蔡  宏审判员 扎西多吉审判员 高 小 红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索朗卓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