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小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祝益兵与陆建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益兵,陆建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小民初字第132号原告祝益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柯升福。被告陆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祝益兵与被告陆建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祝益兵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祝益兵的撤诉申请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益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祝益兵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宇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稼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