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金泰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保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6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金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成晓琳,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李晓凝,经理。再审申请人广州市金泰物流有限公司(下称金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下称平保公司开发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泰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将只适用于《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险种的扣除交强险条款,错误套用于该案险种,导致错判。假设本案司机汤兴贵工伤九级伤残,其应获得工伤赔偿待遇远超5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全部条款未能排除车主对自己司机的工伤赔偿责任在保险保障之外。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根据涉案保险合同约定内容、事故发生情况及应由第三方粤A×××××号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付数额等案件事实,认定平保公司开发区支公司向金泰公司赔付医疗费损失16404.78元,并无不当。金泰公司主张的5万元工伤赔偿金,超出了一审诉讼请求,并不属于涉案商业保险的赔偿范围,原审判决不予支持亦无不当。再审申请人金泰公司所提理由及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金泰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金泰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仕泉审 判 员 张学英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