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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甲诉被告郝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甲,郝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郝某甲,女,汉族,职工,住涉县河南店镇南庄村。被告郝某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甲诉被告郝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甲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郝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红高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世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