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甲诉被告郝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甲,郝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郝某甲,女,汉族,职工,住涉县河南店镇南庄村。被告郝某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甲诉被告郝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甲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郝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红高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世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