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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沥民三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人:拟稿单位:大沥法庭核稿人:拟稿人:肖英青报或抄报:送:当事人、代理人发:打字员:校对员:叶焯华发文号:(2013)佛南法沥民三初字第139号印7份,存份主题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标题:民事裁定书(撤诉)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沥民三初字第139号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园东路2191号时代新世界中心南塔503-504室,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郑家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良慧,女,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梁雪仪,女,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林涛,男,住XXX。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受理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英青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焯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