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恢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岳西x与曹国x、纪x、宋俊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西x,曹国x,纪x,宋俊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恢执字第00078号申请人岳西x,男,生于1949年2月7日是,汉族,高中文化,住城固县博望镇新华小区家属院,居民。被执行人曹国x,男,现年40岁,汉族,大专文化,住城固县东环二路北段,居民。被执行人纪x,男,现年35岁,汉族,大专文化,住城固县东环二路北段,居民。被执行人宋俊x,男,生于1974年10月28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城固县工商局家属院,系城固国土资源局职工。本院于2012年6月20日受理申请人岳西x申请执行曹国x、纪x、宋俊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曹国x、纪x外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宋俊x已给付6500元并已支付申请人,余款宋俊x工资已被冻结,本案无法全部执结。2012年12月4日本院裁定该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13年6月11日申请人申请该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俊x庭外支付申请人岳西x4700元,余款2800元交本院并已支付申请人。至此该判决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009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克金审判员 :向明君审判员 :韩幼文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继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