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马某某。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以其己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付原告马某某50元。审判员 刘志锋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道岩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