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庆西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马某某。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以其己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付原告马某某50元。审判员  刘志锋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道岩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