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执民字第1294-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蒲岐���行与温州特威希电气有限公司、浙江保泰塑料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蒲岐支行,温州特威希电气有限公司,浙江保泰塑料有限公司,臧志勇,陈瑞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乐执民字第1294-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蒲岐支行。负责人王建乐。被执行人:温州特威希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瑞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保泰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志勇,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臧志勇。被执行人:陈瑞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乐商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70万元及利息,并交纳执行费、诉讼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臧志勇、陈瑞勇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无房产,温州特威希电气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无房产,浙江保泰塑料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房产被抵押已另案拍卖,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行为在乐清日报予以曝光。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或状况,故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对被执行人应支付的270万元经申请人同意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乐执民字第129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霍文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阮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