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汾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吴笑琴与汪国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笑琴,汪国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汾民初字第212号原告:吴笑琴。委托代理人:徐高京。被告:汪国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曹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笑琴诉被告汪国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汪国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吴笑琴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汪国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笑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4元,减半收取2317元,由原告吴笑琴负担。审 判 员 蒋烟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徐金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