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22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红军与被告北京城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军,北京城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2234号原告:陈红军,男,汉族,住址:四川省被告:北京城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什字街103号。负责人:王程。原告陈红军与被告北京城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红军负担。审 判 长 田志宏代理审判员 雷 凯人民陪审员 于洪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鲁宁